关于印发《郑州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6-09-14 11:18:32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以及省科技厅转发文件(豫料社[2001] 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印发《郑州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望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指:在我市区域内选择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县(市)、区和乡(镇)。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郑州市科技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商市政府有关委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凡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市属的县(市)、区及其所属的乡镇;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市内同级别行政区域中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4、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乡镇申报实验区的,由所在地政府向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局审查后提出申报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市科技局递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申报实验区的,由其所在地政府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所在地政府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本地区近年可持续发展工作总结;
    5、当地县(市)区政府推荐书。
    第七条 审批
    1、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处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有关委局形成审批意见;
    3、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委局负责协调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审批并验收市级实验区;
    3、推荐省级实验区;
    4、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问题;
    5、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九条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实验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以及科技厅的有关要求,参考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级实验区规划及选点建议; 
    2、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指导各实验区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及其示范项目的实施;
    5、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实用技术管理培训;
    6、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实验区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实验区发展规划。实验区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当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实验区应于每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郑州市科技局和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四条 各实验区开展工作满3年,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市科技局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委局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规划对实验区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有关委局根据《验收报告》,决定其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对全面完成实验区任务和规划内容。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郑州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利号,并推荐申报省级实验区。对长期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经市科技局商有关委局后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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