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与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06-09-14 02:14:51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印发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1、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2、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3、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4、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5、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6、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章程,固定的场所;

2、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创办人和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是非在职人员;

4、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5人中要求至少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人具有中级职称。

5、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6、冠市名的科技类民办科研机构应拥有一项以上专利、发明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领办人或学术带头人应是市内知名专家,其科研活动对全省经济、科技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或特殊作用。

四、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建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报告书;(报告内容:(1)目的、意义、宗旨;(2)单位性质;(3)单位业务范围;(4)组成人员名单)

2、机构章程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技术设施清单与使用权证明;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身份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固定住所、非在职时间和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7、合法拥有科技成果或专利的证明。

8、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市民政局查询确定新办机构名称;

2、持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审批;

3、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成立郑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的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市科技局审查批准后,30日内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5、申请建立医药、卫生、食品、工程设计、农药、消防、易燃、易爆、军工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后,市科技局才予以受理。

六、管理办法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该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单位在上一年度在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变动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以及机构拟发生变更的内容等)

2、市科技局每年4月1日至30日,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初审意见。

3、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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