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06-09-14 02:1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郑发〔2003〕18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及居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当然享有国家及省、市赋予高新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四条 高新区对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及省级以上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第五条 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崩咛灞曜既缦?

  (一)对引进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7.5‰奖励引资中介人;

  (二)对引进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5‰奖励引资中介人。

  第六条 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也可以按其所引进项目注册资金0.5‰-10‰或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中介人可以选择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标准,但第五条、第六条各项标准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款额度形成的财政收入全部奖励给本人,用于在区内再投资或购买房产。

  第九条 鼓励引进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中介机构的引资中介人,按项目在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在高新区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发展基地(TITA)、民办科技园、组团成片开发。对项目投资人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置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广告宣传,聘请招商顾问,支付招商引资奖励等。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十二条 在高新区兴办企业,企业名称由高新区工商分局直接核准;高新技术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在高新区内新办冠“河南”名称的,由高新区工商分局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出资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十五条 在高新区兴办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可以先注册登记,后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经高新区工商分局审核,可享受工商免检待遇。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高新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4个重点产业。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用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区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八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设立外贸奖励资金,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第十九条 每年对高新区纳税额前10名的企业,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的1%左右给予奖励。

  第五章 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0%设立科技三项经费,其中, 单列4%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新区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成果孵化、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另外6%有偿用于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规定条件的,高新区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超出规定部分的3%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与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在高新区内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高新区分别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和3%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小于2亿元的,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每年对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1亿元的,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由高新区财政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贴息范围的中短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可达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建立政府、担保机构及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快速通道。

  第六章 土地与房产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确保项目单位入驻前,所使用土地达到“六通一平”条件,即给水、排水、供气、供电、道路、通信等配套齐全和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区新扩展区域(西四环路以西)内,工业用地执行12万元/亩基准价,并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对用地单位给予10%-60%优惠。

  第三十条 对国际公认的排名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对高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性产业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具体优惠价格。

  第三十一条 所使用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可实行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在规定的付款期限过半时,再缴纳土地出让总额的30%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款期限截止时全部结清所有土地款、契税及利息,然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5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为2年;1.5亿元以上至3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3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规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应按基准地价补交差价部分:

  (一)实际投资未全部到位,需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

  (二)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实际投资额不能全部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鼓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到高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地上二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经审核,投资商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小高层或高层住宅。

  第三十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八条 积极发展经济适用房,已参加房改人员,可在高新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高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员,在高新区购房的,其住房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第三十九条 个人购买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

  第四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和厂房首次转让时,免收契税。

  第四十一条 对在高新区内购商品房且年度内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5000元以上的,按已纳税额本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购房者。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购房者,累计最高可享受5年优惠。

  第四十二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建工业厂房、TITA的,对外租赁时,按租赁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第七章 其他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 高新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四条 到高新区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户籍及人事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迁移人数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二)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或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户口迁移,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三)在高新区工作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落户高新区;

  (四)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可以落户高新区,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五)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不受时间和年龄限制,只要一方为高新区常住户口,能够证明迁入人与其为直系亲属关系者,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五条 凡年纳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待遇;

  在高新区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投资人,可优先、优惠解决子女入学、借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郑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专家,由人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八章 亲商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项目单位在高新区申请办理的事项,需1个部门办理的当日或2日内办结;需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3日内办结;需高新区管委会研究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 实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单位申请办理事项,由高新区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受项目单位或个人咨询的人员,应负责将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引到目的单位,或直接给予解决。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评议机关工作制度,由区内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内机关实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一条 建立企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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