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7-12-23 00:00:00  

 

豫科字[2000]21号

各市、地科委、体改委、教委、外经贸委(局)、财政局、农业局、人事局、劳动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32号)精神,现就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国家和省重点企业2000年底前都要建立健全技术中心,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固的开发经费来源。经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享受独立性科研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围绕市场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对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新技术、新产品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企业要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占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建有技术中心的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要分别达到8%和10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在科技、经济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把技术开发投入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成效的重要内容。

3、对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项目,省科技经费要给予重点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设施要向企业和社会开放。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及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

5、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采取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经贸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科研机构转制的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后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

6、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单位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对于非基础性、尖端性科研机构,国有资本可以逐步减少或退出,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及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将科研机构转为民营。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单位保留其原有为行业服务的技术归口和质量检测等业务,并努力开发新的服务领域,有关部门应为此创造条件。

7、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职及退休人中养老保险问题,按国家科技部、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12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执行。

8、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科学事业费以2000年为基数,保持5年。科学事业费的总量按规定的比例增加,重点用于转制单位的研究开发和对成果产业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安排一定的转制专项资金,支持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制,主要用于分流人员、社会保障补助金等。转制过渡期内的科研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9、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得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10、允许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享有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高校采取育种成果入股等方式,组建新品种产业集团,赋予集团农作物新品种自主经营权和自营进出口权。

11、省级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12、郑州、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都要主动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系,建立经常性的技术依托关系。这要成为考核开发区的一条重要内容。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园区),经评估审定后取消资格。

13、继续落实《河南省科学科技进步条例》,确保省级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0年达到6%。2000年后,财政科技股投入要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占本极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2000年要达到2%,2000年后,随着科技基本建设规模扩大逐年增加。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

14、加强金融对科技产业化的扶持力度。依据不同企业的信贷需求,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

15、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国税部门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国税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实施"高科技人力培育工程",到2005年,使我省有一定批优秀专家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并取得一定成果。选拔部分处于国内一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人才,由省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具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省设立院士专项资金,用于在豫院士和吸引来豫工作院士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生活补助费用。

17、聘请院士和知名教授担任我省科研岗位的重要职务。鼓励省外科技人才来我省创办、收购、兼并、控股科研机构,以项目为纽带,实现技术和人才一揽子引进。省对引进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提供可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启动费。对科研急需的高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等人才,实行特聘特酬。

18、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持有人以技术入股的,也可将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允许在校博士生、研究生和经校方批准保留一定时期学籍的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归国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科学型企业,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9、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单位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连续3-5年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5%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和奖励,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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