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7-12-10 00:00:00  
 

豫政办〔2004〕1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围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和引导各类科技力量进入企业,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依托优势骨干企业,建立260个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5个。围绕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到2010年建成80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下合称工程中心)。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激励、支持和管理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

(四)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省大中型骨干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要高标准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有关项目资金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五)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化转制。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可整体转制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整体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社会科技资源,建成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加强产业化研究开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

(六)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基地,对建在企业并达到较高水平的产学研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入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各种科技力量进入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兼职和技术服务。

(八)建立企业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鼓励企业选送人才到高等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允许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办各种学科专业班,培养企业专业人才。企业科技培训的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四、加强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

(九)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鼓励企业针对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引进省外和境外先进适用技术。要采取以市场换技术、技贸结合的方式,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引进技术。企业引进技术要与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并与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相衔接,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引进技术的人员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摊入项目成本。企业为推进引进技术的吸收与自主创新,从国内外购入并首次使用的生产制造技术、专利实施许可、技术使用许可、软件使用许可和科技开发方法等知识产权,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有关科技项目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积极选派企业科技人才出国学习培训,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联办研发中心,合作进行重大项目研究开发。支持企业依法到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当地科技人才进行技术开发。

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十一)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允许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发明、创造、革新、试验活动,使企业职工的聪明才智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对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要实行特殊的奖励措施。支持企业探索更加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实行股权和期权等激励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

(十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评价体系。要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制定区域性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技术创新人才政策落实、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作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价,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评价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分行业分专业进行。对于评价确认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的企业,要给予表彰。省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三)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产出与转化的激励机制。要落实国家有关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科技人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获得不低于30%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的,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采取信托、质押、拍卖、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资融资。

 

六、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

(十四)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8%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该项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因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十五)建立企业创业投资的支持机制。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省发展规划方向的,优先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促进创业资本的发展和良性循环,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产权和股权投融资服务。构建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企业采取会员制等多种方式,组建企业信贷互助担保机构。

七、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宏观指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科技信息网络建设,面向企业及时发布技术政策、难题招标、人才和技术供求信息及科技成果目录,使企业及时掌握技术创新市场动态。要定期公布大力推广和限制、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对违规使用被限制、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七)认真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2010年年底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技术和自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综合性服务。建立企业市场信息反馈系统,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十九)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作为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要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从研究开发到产品营销,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保护贯彻始终,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的主体。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托具备条件的省内高等院校,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研究培训基地,培训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加大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要把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科技工作重心向企业转移,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大力培育产学研结合的龙头企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作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来源,支持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或取消涉及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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