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06-12-08 10:46: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与转让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省级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登记审查,并到省民政厅登记;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市级和县(市、区)级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所在省辖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查,并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将审批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报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立类型和条件
第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业务范围与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最低开办资金数额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其中在职人员领办或参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下的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15人以上的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从业人员应当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国家专利。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科研设备、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单位名称,名称须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内容。
(六)申请设立特殊领域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书。
(二)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表。
(三)章程草案。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退休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科技成果证、专利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意领办或参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明。对拟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应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六)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七)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八)设备、设施清单及使用权证明。
(九)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
(四)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业务范围。
(五)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金变更证明文件。
(六)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应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科技行政部门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且在90个工作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条  设立、变更和注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程序:
(一)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科技行政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指导申请注销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部门不再担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年审制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接受年检初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变动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等内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限期不改的。
(三)连续两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 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时,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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