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06-09-14 02: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豫工高[2003]1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豫工高(2003)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申请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

  2.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成熟,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较强的竞争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承担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和经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落实。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5.所需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手续齐备。

  第三条 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领导小组确定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

  2.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成长性,具备产业化条件或产业化前景。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现代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领域中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和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中试项目。项目应技术先进成熟。

  3.项目已经省有关部门按国家对高新技术的界定条件予以确认或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及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筹融资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落实。

  5.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和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中试项目优先受理安排。

  第四条 由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法人填写《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项目批复原件、资本金证明、项目可研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经省辖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式三份,报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三章 项目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省辖市项目申报,统一登记、备案后,按照谁审批、谁审理的原则, 由项目审批单位(上报国家审批项目由省上报单位)抽调到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审理,提出本部门项目预审意见,经办公室统一研究后,形成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预审意见。

  负责项目审理的工作人员应对项目预审意见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简要说明、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属实、项目单位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企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支持及支持方式的建议。

  第七条 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方式主要有配套贷款、资本金注入、参股、控股和贴息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领导小组同意的特定项目,可采用补贴方式进行扶持。

  第八条 办公室对预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工高[2003]10号)、省领导小组确定的配套贷款资金使用规定以及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出项目分类、支持方式和资金安排建议,形成提交办公室议事会议集中审议的材料,在提交办公室议事会议研究前送办公室各成员位和省有关投资主体。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九条 经办公室议事会议议定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拟文,办公室主任审签,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核准后,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向商业银行、省有关投资主体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条 建立办公室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对推荐项目的意见,配合落实项目贷款。

  商业银行和省有关投资土体接到推荐项目后,应尽快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经办公室推荐且业经商业银行、省投资主体和其他金融机构足额承诺或投入资金的项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汇总形成资金安排计划,呈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核准,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的贴息资金的拨付按《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的配套贷款、资本金、参股和控股资金由省有关投资主体按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实现预期效益、按时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应对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和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加快项目进度,尽快投产见效。

  第十六条 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并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按月向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于每月15日前报省重点办。省投资主体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配套资金执行情况报办公室。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后,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审批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抄送办公室。重大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验收可由办公室会同项目审批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 除特别重大项目外,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在2年内建成投产并进行验收。对自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以上,未建成投产或投产后不组织验收的项目,办公室将取消其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格和剩余贴息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建立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项目相关各方的审批、申报、推荐、决策、实施责任进行考核,并可会同审计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损失的,由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办公室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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