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9-05-21 10:57:27  

各市地科委,济源市科委,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近几年全省先后建立了一批高新技 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科委以及各高新区管委会的关心 和大力支持下,创业中心积极探索,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 业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抓好典型, 搞好示范,促进全省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管理,做好全 省创业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创业中心健康发展,参照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地政府(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省科委审查同意 成立的创业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三条 省科委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并负责上报国家科委备案。省科委火炬 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报省级创业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创业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 (二)创业中心领导班子得力,发展方向明确,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 (三)创业中心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2/3以上; (四)创业中心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 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五)创业中心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占50%以上。 申请进入省级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2. 新办企业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 3. 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 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能力较强,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 好,市场潜力较大; 5. 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六)创业中心的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 以上。 省级创业中心的毕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有二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 率; 3. 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4. 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 毕业后可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创业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申报省级创业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地)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经省科委审定,对符合本办 法第四条的创业中心,颁发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及其孵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达到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条件者,省科委负责向国家科
委推荐。 第七条 省科委将定期对省级创业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者.将取 消其省级创业中心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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