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8-21 14:53:18  
各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 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已 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 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 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河南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 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 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 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 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河南省高 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 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 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 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 3. 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 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 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 料: 1.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 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 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 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 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 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 可证及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 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及相关材 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 送省高新办。 (二) 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 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 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能力测试,出具生产测试 考核报告。 (四) 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 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 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 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 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 格者,颁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 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 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 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 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 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 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 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 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 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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