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锡科高[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5-25
执行日期:20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软件产品认定申请
第三章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
第四章 认定、年审、变更、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速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电路(即通过特定的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软件产品认定申
请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认定由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认定的软件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请软件产品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软件产品的样品(软盘或光盘);
(四)申请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三章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
第六条 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由集成电路的设计、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集成电路产品的样品及说明书;
(四)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集成电路产品的测试报告。
第七条 境内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境内无法生产而必须在境外加工的,在申请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境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二)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四章 认定、年审、变更、处理
第八条 认定机构每季度审批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申报材料;
(二)认定机构受理;
(三)专家评审;
(四)认定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五)申请企业凭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认定产品实行年审管理,对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者自下一年度起其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自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明其认定资格予以取消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