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 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
来源:本站  时间:2009-06-15 14:54:35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试行)》, 已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 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 号文件精神,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 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经 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贴息。 1、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高附加值,在l-2年内见 效且经济效益较好;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 料。 l、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市 地属企业应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文件; 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文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与承贷银行 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有相应权限的承贷银行出具的承贷证 明; 5、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经有 资格的中介机构审验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贴息资金对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 产业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贷款(主要是指项目生产性固 定资产贷款,购买专用技术、专用设备和专利的贷款以 及必要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第七条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项贴息总额 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贴息采取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全额贴息;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定额贴息。 第九条 市地所属企业的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由 市地匹配一半,省优先支持市地匹配的项目。
第十条 贴息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贷款 贴息建议,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贷款 贴息计划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 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 根据贷款贴息计划,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贴息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省财 政厅出具贷款贴息承诺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凭项目承担单位 提供的验收报告和贴息资金划拨通知单,将贴息资金直 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 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 的资格。 第十七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 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有关资料,配合监 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