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科委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7-25 15:01:14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科委 省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条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四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较快,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民营科技企业按照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采取的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等,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探索了路子,创造了经验。但也应看到,当前我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流动不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投资立项和生产经营的政策不够宽松,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等等。必须结合贯彻《意见》和《条例》,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扶持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各级科技、经贸、计划、财政、税务、金融、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意见》、《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的落实,完善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贷款、立项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坚持保障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民营科技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时应与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二、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技力量投身民营科技企业

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创办的科技产业,要按照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劝分离的原则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在职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境外、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省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聘用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与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员,当地政府要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者依法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新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允许在职科技人员用自己的专利和非职务发明在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其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35%。科技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该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按不低于其作价金额25%的比例,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股金或投资。

三、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产重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设立分厂、独立经营等灵活方式,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组、出租、出售、委托经营、股份改造等多种形式,转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股份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和重组。民营科技企业兼并、租赁或承包的国有中小企业,可按民营科技企业对待。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用高新技术为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四、 在培育新兴产业中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要以培养新兴产业为导向,带动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在培育新兴产业中,采用新的机制和发展模式,塑造民营科技企业。发挥民营科技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加快产业创新步伐。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及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享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中的饿优惠政策。

五、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资金经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发挥金融机构科技信贷服务功能,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有信誉、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提供信贷担保。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资本积累,开展资本经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搞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增量,改善产品结构和投资结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员工、集体和股东的货币向企业资本转化。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有关部门要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扶持发展一批自立创新、有知识产权、有品牌产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年销售收入超亿元或超10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贸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与民营科技企业相互参股组成企业集团。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跨国集团公司。允许民营科技企业自选外贸代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 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体制创新,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个体经营等多种发展形式。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资本多元化经营,允许企业量化员工无形资产,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和奖励股,分配给员工。各种股份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入企业资本。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开发机构,完善创新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参加评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染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民营科技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得到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底50%抵扣应税所得额。民营科技企业的中试设备折旧年限,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用单独管理,不要提取折旧。

民营科技企业要积极引进现代管理思想,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在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建立科学的决策、劳动人事、财务和分配制度。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完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类保险。民营科技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确立信息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努力提高无形资产经营效益,运用品牌策略、广告宣传、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增值无形资产,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品牌产品和知名企业,提高品牌和企业的知名度。

七、 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服务体系

要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和省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呼声和要求,为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市场、引进资金和技术提供有效服务。同时,要认真研究企业在体制、技术、管理及文化创新中的问题和经验,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八、 强化管理,确保《意见》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努力贯彻《意见》精神,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在政策导向、归口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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