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6-05 14:43:3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 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研 究开发与产业化,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 学研相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制, 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 制订本规定。 一、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应结合河南的技 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 能与环保等重点领域,发展新兴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 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 二、实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 简称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制度。参照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 小组定期颁布河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 录,认定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 重点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重点项 目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资 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科 技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进一步落实《河南 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用和 科学事业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6%。从1999年 起,省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 新技术重点项目。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5000万 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 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 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及 其产业的发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科技经费应向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倾斜。河南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省级 投资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投资方向,每年拿出一定 的额度,支持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实施。各金融机构对 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要择优扶持,加大投入力度,对符合 条件的项目要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 取国家对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支持和投 入。 四、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 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社 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 五、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开发的主体,承 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重点大中型企业和高新 技术企业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达到有关文件要 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事业 单位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 备、测试仪器单台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
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 六、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开辟直 接融资渠道创造条件,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企业债 券,有条件的鼓励开展资产经营,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 场占有率。 七、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两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全部返还;两年后 部分返还所得税,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 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经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后,80%返还企业。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 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高新技术 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 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九、各级政府及政府直接管理的非竞争性企、事业单 位的采购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购本省高新技术 产品。 十、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 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 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 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 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十一、鼓励海外和省外的科技人员带成熟的高新技 术项目来我省实施成果转化和兴办企业。经认定,可优先 享受省高新技术专项资金提供的资助。 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所需 的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人员入户等,有关部门要优先 办理。凡承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或在高新技 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做出突出贡 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准予迁入户口。对有贡献的高新技术 人才,特别是从国外、省外引进的人才,要优先提供住房,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十三、对在发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予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优先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授予河 南省科技模范和科技功臣等荣誉,并给予重奖。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做出 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十四、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要 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的全过程。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单位要制订知识 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由省专项资金资助开发的高新 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出让须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 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十五、积极支持有条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高新技术 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 权,优先办理出口退税。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支 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 场。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为生产出口产 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 的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设备、关键部件 和高技术元器件,需要到国外境外加工制造的高新技术 产品零部件等,海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便利
或优惠。 十七、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承 担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 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有关技术和业务人员因公出 国、出境,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一年内一次审批、 多次有效的待遇并予以优先办理。 十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财政 收入以1997年为基数,到2002年5年内,其新增部分的 地方留成全部留给开发区;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属 于省、市收入的,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给开发区,用于支 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九、科技、计划、经贸及有关产业部门在推动高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中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 关部门要做到工作相互配合,项目相互衔接,共同培育新 的经济增长点。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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