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技部  时间:2014-08-29 09:07:47  

国科发专[2013]589号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关于“要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的要求,现将推动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科技报告是记录科学研究目的、方法、过程、技术内容及经验教训,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编写的文献资料。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科研活动产生的科技报告,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科技报告,将这些报告有效收集并开放共享,能够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协同创新环境,提高科技成果使用效益,是支撑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要抓紧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收集纳入项目(课题)管理流程,逐步完善重大专项科技报告的呈缴、收藏、管理和共享渠道,在具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进行开放共享。重大专项科技报告体系将纳入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统一管理。
  二、工作任务
  重大专项科技报告体系分为专项和项目(课题)两个层面。
  1. 专项层面。
  专项层面的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报告,各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自查报告、重点领域技术总结(进展)报告。重大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报告等反映科技重大专项整体实施情况的报告由科技部组织或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组织编制。各专项年度报告、自查报告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总结(进展)报告等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2. 项目(课题)层面。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层面的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鼓励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科技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层次清晰,本领域的专业读者依据报告能够重复调查研究过程、评议研究结果。
  为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报告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统一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基本格式,主要包括封面、基本信息表、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和承诺书等部分,详见附件。
  为便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呈缴报告,我们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中增加了科技报告的内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通过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以及实验、测试、调研等相关报告,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随验收材料一并提交。执行过程中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用科技报告填报软件录入后,随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请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层面科技报告的收缴和审核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2013年1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课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汇总的材料报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013年11月1日前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须至少提交一份科技报告。请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撰写科技报告并录入填报软件,于2013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科技部将组织做好重大专项科技报告相关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完善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组织交流培训,会同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展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服务。
  特此通知。

  科技部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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