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局纪委  时间:2014-04-29 08:36:07  

 

                              郑科〔2014〕18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落实。

                                               

                            2014年4月28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服务质量差,有损机关形象,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由所在部门或组织人事处、纪委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

第四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事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指示、决定、命令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局党委会、办公会等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部署和事项消极懈怠、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推进和完成的;

(三)在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的;

(四)履职不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服务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制度、规定不力,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工作纪律,作风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八)违反《郑州市科技管理活动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德,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影响工作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进行问责的。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专项问责办法办理。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情节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同一违纪当事人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形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问责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与个人的任用、晋升、聘用挂钩。

第八条   问责程序:

(一)按照层级管理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组织人事处、纪委;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由组织人事处、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三)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责成局党委处理的事项由局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经局党委研究后执行。

第九条   局属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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