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来源:高新处  时间:2020-04-15 11:10:36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豫科〔2020〕2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不含巩义市、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7年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无复审环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提交材料截止时间具体如下,第一批截止时间为5月22日(星期五),第二批截止时间为7月20日(星期一),第三批截止时间为9月14日(星期一)。

四、工作流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提交申报材料

1.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包含附件3)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寄送至郑州市科技局,同时将光盘(一式一份)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2.企业在接到郑州市科技局核查企业知识产权等有关材料原件的通知后,按照要求报送材料进行核查。

(四)审核推荐

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报送至郑州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汇总表报送分为三个批次,其中第一批截止时间为6月19日(星期五),第二批截止时间为8月14日(星期五),第三批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星期三)。

2.郑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开展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要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对照审核要点(见附件2),按照工作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财政、税务部门相关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科技部门汇总。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的服务及审核工作。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将申报汇总情况抄送郑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玉重 :0371-67181455

魏鹏飞:0371-67185359

(二)材料寄送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地址: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技局10楼1003室

刘晓聪:13598833661、0371-67174525

(三)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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