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院校合作处  时间:2023-03-31 15:47 

为落实《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指导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郑州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zyxhzc@126.com。

2、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技局212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371-67180672。

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按照程序规定,市科技局于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将《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下列方式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郑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函询等面向各开发区、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函询面向郑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

截至2023年4月30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无意见11条、建议15条;市直部门反馈无意见1条、建议5条;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一)市直单位反馈意见

1.第十一条修改为:“A类、B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单位,单位性质为不定规格、不定编制,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采纳。

2.第六条建议修改为:“新引进并落地中原科技城的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按照一流大学郑州研究院模式与我市开展合作,不适用本细则;已引进的大院名所,协议期内按照上述政策与我市再次开展合作的,原合作协议不再执行。”采纳。

其他关于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已酌情采纳。

(二)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1.第九条,建议A类新型研发机构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运行经费投资运营公司或孵化企业时,仅能投资郑州市内的企业。采纳。

2.第十四条,申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中,建议明确研发人员是否包含兼职人员及兼职人员的判定标准。部分采纳。

3.第二十三条,建议技术得分与财务得分同时合格才能评价为合格。采纳。

4.第二十四条,建议将申请B类市级补助的范围修改为市辖区。采纳。

其他关于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已酌情采纳。